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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3-09-12 14:54:33  | 浏览量:217  | 来源:user_fwb

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办发〔201828)》《南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南国资〔202328号)》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后,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商务接待、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机要应急通信车、业务保障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要遵循遵守规定、统一管理、保障公务、节能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及处置程

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和使用公务车辆,日常管理严格按照中、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新购置公务车辆原则上以新能源轿车为主,价格18万元以内。因工作需要,需购置燃油车的,新购置的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为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新购置负责人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

(三)新购置商务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以下;

(四)各企业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控制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以下。

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严格更新处置公务用车程序。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经审核确认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集团更新公务用车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二级企业更新公务用车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集团审批后实施。公务用车采购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采购,更换的公务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或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严格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对象。对各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为便于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企业班子成员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越野车不得作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实物保障车。

第九条 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各二级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领导班子(含资深经理、外派董事,兼职除外)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为900/月。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连续亏损或处于脱困时期,应当下调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采取报账形式限额据实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一)企业负责人因职务、职级发生变动时,从次月起执行新职务职级发放标准。

(二)企业负责人被免职、撤职或调离本企业后,从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等,企业负责人免去职务后,从次月起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企业领导人员提前退休(含离岗待退人员)或因换届、年龄等原因不再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五)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因非公派学习、连续病休、事假1个月以上的,停发相应期间的公务交通补贴。

(六)企业领导人员从本单位辞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

各企业严禁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或者违规报销交通费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条 严格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监管。各二级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将公务交通费用纳入内部和年度审计强化监管。

第四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由办公室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公务车辆应当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安装ETC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管理。建立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台账,明确使用时间、事由、地点、使用人、批准人、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及公示内容。出车必须经由使用人、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驾驶员方可出车。履行派车手续的,视为公车私用,由公司纪检对用车人进行问责追究,并扣发用车人当月绩效工资20%

第十三条 严格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管理。公务车辆必须在定点厂家维修,修车前由驾驶员填制修车申请表,一般小修(500元以下)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批准意见在定点厂家修理。大中型修理(2000元以内)必须有定点厂家预算,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000元的,应报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违反程序先斩后奏的,由驾驶员承担维修费用。

出差在外的应急修理或购买配件,应由随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驾驶员应将车辆整齐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置,在未接到公司调派指令前一律不得驶离该区域,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必须封存停放。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车辆油耗管理。按照现行车辆油耗标准,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排量在2.5T3.0T之间的公务车17公升/100公里;排量在2.0T2.4T之间的公务车16公升/100公里。1.8T—1.4T之间的公务车15公升/100公里。

大众迈腾1.4T油耗15L/100km;红旗迈腾1.8T油耗  15L/100km;丰田汉兰达2.7L油耗16L/100km

公司全部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以办理现金专用加油卡的方式储存。

    车辆需加油时,该车驾驶员相应的加油站刷卡加油。

如遇加油卡余额不足、油卡失效、加油站刷卡机无法刷卡等情况,需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可用现金支付;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驾驶员需妥善保管交易凭证顾客存根联,加油后随同油卡统一上交车辆管理人员,上交的交易凭证顾客存根联上的总金额,应与油卡上消费的总金额相符,同时附加油前后里程表,以便车辆管理人员作单车辆油耗统计和油耗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个不得

(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

(四)不得接受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六)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七)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八)不得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或者违规报销交通费用;

(九)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十)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  日常公务出行原则上以公务车辆为主,用车不足部分,可以选择租用车辆。租用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公务用车范围:

(一)各类公务活动;

参加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处置突发事件;

)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直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外地来南充公务(商务)客人前往飞机场和火车站接、送站,以及参加按规定可以派车的公务活动;

)完成市领导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其他公务出行符合用车规定的。

第十  职工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  办公室应尽量保持有值班的正常车辆,以确保工作需要用车。因公司车辆均已派出,无法保障紧急业务、上级重要会议活动、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业务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时,经办人员发生在南充市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的公共交通开支(含出租车)可报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报实销。

二十 严格其他费用管理:

(一)洗车费。洗车费用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每月不得超过240

(二)路桥费、停车费。公司小车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应与当月出车相吻合,停车费每月不得超过160按财务制度凭据结合派车情况核定报销;外单位用车由用车单位负责。下班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办公院内,特殊情况除外,所产生停车费用另外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维修费结算方式:小车维修费用结算原则上实行转账,尤其是超过1000元的维修费不能支付现金如遇外地出差突发车辆故障等情况,需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维修并用现金支付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车辆保险费用,驾驶员提出计划,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每月20日为结算日。由驾驶员将行车、用油、维修、保养等情况书面抄报办公室,由财务部负责复核油耗量,每月20日核算一次油耗,再按程序报签。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二十一 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驾驶员要按照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要求,切实做到爱岗敬业,坚守岗位,遵守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则自觉服从统一调度管理,按要求完成出车任务。

第二十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和非正当理由拒绝出车。驾驶员私自出车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除自行负责行车发生的全部费用外,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5%。驾驶员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未按规定出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裁定的责任大小,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相应赔偿费用后的余额。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考核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如因维修保养不及时,影响正常出车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坚决做到不开带病车,不开英雄车,严禁酒后驾车,不在开车时接打电话等。

第二十 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人员的调度、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重大敏感时期及公司重点项目推进期间,应无条件服从值班安排,否则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5%并在全体职工会上作书面检讨重犯者从严处理,加班原则上按调休处理。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提前一天向车辆管理人员申请,在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再向公司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 无发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办公室休息,以确保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严禁无事串岗、擅自离岗,否则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

第二十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违章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驾驶员每次出车归来后,必须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加足燃料,保证随时顺利出车。同时,车辆要及时归位,车辆在城区内没有使用时,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否则,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等后果,一律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 驾驶员要加强学习,做到语言文明、衣貌整洁、举止端庄、遵守交通规则、熟悉交通线路,确保安全,按时完成有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 驾驶员必须随时保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若发生驾驶员无法联系影响工作,每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

第六章 监督问责

三十 各企业要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巡察工作内容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三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三十二  中、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