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委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集团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遵循以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完善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合理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的费用。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费用。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和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超过预算额度;
(二)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
(三)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五)超标准报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及费用的管理。
第八条 对各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为便于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企业班子成员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为900元/月。越野车不得作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实物保障车。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连续亏损或处于脱困时期,应当下调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采取报账形式限额据实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18万元以内。
第十条 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上述上限标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一条 企业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及 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单车核算、据实 报销,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
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今后对企业公务用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企业主要 负责人不超过25平方米,企业其他负责人不超过18平方米。未 达到上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改(扩)建;超过上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使用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 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开展的必要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 培训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内 容、时间、地点、参训人员、所需经费等),经内部程序审核后于 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参加计划外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培训费管理。培训费实行预算管 理,坚持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不得在培训经费 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 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经组织批准后,企业负责人个人参加的其他非高收费社会化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等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商务宴请、外事活动、公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务招待、活动是指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 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活动。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六条 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接待境内外客户、合作洽谈方、经贸交流团组等人 员的活动。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务实节俭、尊重国 际惯例、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市内每餐接待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50元/人(含酒水、饮料,下同),在成都、重庆等接待标准应 不超过450元/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省外发达地区的 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50元/人。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赠送纪念品应当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 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供应家常菜,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和据实报销等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统一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接待事项审批单和原始票据。接待事项审批单主要包括业务招待类型、接待日期、接待对象的单位、来宾人数、陪餐人数及负责人、经费预算、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标准参照《南充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4〕4号)和《南充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南财行〔2016〕6号)中的“其他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 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并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差旅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出访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严禁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一时间段集中出国。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岗位职责确定出国(境)人员,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要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并制定详实的 活动计划。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安排,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应履行报批程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八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及住宅固定电话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统一结算支付方式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 规范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600 元,其他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400元。确因拓展业务需要或者特殊时段发生的超出个人年度预算额度的部分,在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可据实支付。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职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要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年度、项目、 人员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通信等专项费用预算方案。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应当严格 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 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发放交通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预算。
(二)业务招待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 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按人编 制。企业处于亏损期间,企业负责人年度业务招待预算额度不得增长。
(三)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应当 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四)通信费用预算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和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履行 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集团备案。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执 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后,报集团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主要消费事项的调整情况、调整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条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台账核 算、据实报销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审计、外派监事会等部门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根据 需要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不得向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由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不得既在下属企业同时又在集团总部报销和列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 号)等有关规定,由集团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费用的,企业不再为其报销和支付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五十六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上限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临江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