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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3-09-09 17:22:09  | 浏览量:227  | 来源:

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加强和规范集团差旅费管理,参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下属二级企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及二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出差应当按规定填报“出差审批见附件1,乘坐批准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交通工具等级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地区

省内

省外

南充市

其他市

甘孜、阿坝、凉山

见附件2

乡镇

标准

100

80

100

120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确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缴费标准:早餐按照日伙食费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费补助标准的40%交纳)。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该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费用的真实性负责,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到成都每人每天80元,省内到其他地方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单位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标准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正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单位驾驶员出差一律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除伙食补助、公外,不能发放其他补助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当由借用(抽调)单位保障,其原单位不再负担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领导对出差事实确认,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和承办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存在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公司行政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