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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时间:2023-09-09 17:12:26  | 浏览量:137  | 来源:

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公司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属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重点任务清单》等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公司重大事项。本议事规则中的“所属二级公司”,是指集团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其他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党委在重大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涉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作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党委前置研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党委前置研究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沟通酝酿,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委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补充报告。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议题涉及的非党委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属二级公司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相关议题。列席党委会人员不参加议题表决。

第六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是公司党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党委会会议通知、议题准备、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起草、送签、印发、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议题,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第八条 研究决定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教育培训等相关事项

(三)公司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党组织换届、调整、撒销、转接工作建议;设立、调整党的工作机构;下级党组织设置、换届、调整、撤销、转接,设立、调整党的工作机构等党组织自身建设相关事项

(五)《公司党组织会议事规则》、公司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等重要制度文件制定、修订、废止;公司党建重要活动方案等文件制定

(六)公司党组织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所属二级公司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领导班子调整补充建议、所属二级公司领导班子领导职数设置、调整、补充等事项,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党内(含群团)干部的选任、监督有关事项

(八)公司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发展规划等相关事项

(九)按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上级要求,向上级推荐的市管干部考察人选。

(十)公司党组织及下级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党组织推荐各级党代表;推荐、决定的党内功勋荣誉评选事项

(十二)公司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相关事项

(十三)所属二级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

(十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要点;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专项整治等工作方案

(十五)公司案件的处理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党纪处分、违规问责等事项

(十六)公司党组织巡察方案、结果,以及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相关事项

(十七)公司及所属二级公司共青团、群众性组织、社会性组织设置、换届、撤销等有关组织建设事项

(十八)公司组织统战、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重大活动、教育培训等事项

(十九)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理事等人选候选人;其他推荐、决定统战、工会、群团、妇女等评先表彰相关事项

(二十)其他应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前置研究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科技项目攻关事项。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所属二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按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清单执行。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及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提出,经党委办公室征集并初审,报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由相关承办部门提交上传资料。每次党委会议题原则上不超过20个。

第十二条 除临时会议外,党委会议时间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或推荐、提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以及按审批权限审批发展对象入党、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 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其中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增加组织人事部门人员记录。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和主要理由、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均要如实记录,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参加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中发现新情况需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交党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应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有机衔接,确保规范运行。

(一)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坚决落实党组织意图。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并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对需要严格保密的重大经营事项,可在党委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事后党委会补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所属级公司党组织可依据本规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