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章 > 正文

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3-09-12 15:07:26  | 浏览量:169  | 来源:user_fwb

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南充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52号)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经济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增信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四条 集团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审慎及严格控制风险原则,自愿、平等、诚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财务部门是集团担保行为的实施及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集团本部担保事项;

(二)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担保意见;

(三)负责与债务人落实反担保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抵(质)押物的现状、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五)负责审核各级子企业担保事项并办理集团公司审批程序。

第六条 法务合规部负责对担保涉及的合同、函件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集团担保对象主要分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和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性并表非实际控制企业属于非市属国有企业范围。

第八条 集团以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担保额度。对参股企业担保额度原则上按出资比例确定,为无权属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集团担保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提供虚假资料的;

()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六)境外企业、非国有单位、非法人单位及个人。

 

第四章 担保权限

第十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10000万元以下担保额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10000万元(含)以上担保额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非市属国有企业主体提供3000万元以下担保额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非市属国有企业主体提供3000万元(含)以上担保额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子企业担保事项均需上报集团审定。

 

第五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五条 债务人提请担保申请时,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基础资料,财务部会同法务合规部对担保风险进行前置分析,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担保事项报请集团党委审议时,出具三方意见书。

第十六条 债务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担保债务基本情况(方式、金额、范围、期限)、最新一期财务状况、债务人拟提供反担保措施等。

第十七条 集团对外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原则上必须提供反担保,或集团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十八条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反担保覆盖率应不低于担保本息总额的100%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担保,担保相关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合同签订前,必须有集团法律顾问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明显不利于集团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进行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 合同涉及债务履行完毕后,业务部门应在10日内办理担保完结手续。

第二十条 集团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集团提供担保的,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团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担保费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费是集团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需收取的费用。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本金及相应利息等实际担保额予以计算收取。

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按实际担保额的0.5%/年收取;对市属一级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按实际担保额的0.5-1%/年收取;对非市属一级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按实际担保额的1-2%/年收取。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履行债务,导致集团担保额增加的,集团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增加部分的担保费。

 

第七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的完整、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集团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业务负责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集团主张债权时,集团应立即启动催收程序,如:发送催收通知、告知函等,要求被担保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集团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集团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集团不得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管理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集团参加破产债权申报,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集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负责审查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 负责印章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

() 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办理担保事项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集团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正式发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