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临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加快完善现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重大事项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需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纳入公司重大事项管理范围的资产变更、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纳入重大事项管理范围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及人员编制调整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
(九)公司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要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所属二级公司高管人员(含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党委会成员)的委派、提名或推荐。
(二)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重大投融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四)重大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额度等具体界定,根据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审议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总经理主持,根据有关议事规定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所涉议题一般应事先确定,提交会议主持人通过后,方能上会研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议题非涉及保密或特殊原因,决策事项议案及有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参会决策人员审议。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是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及时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议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实行签名确认。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完整保存,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告知相关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报上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公司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审批,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报上级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公司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三十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
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自觉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公司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委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监督把关。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明确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规定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八)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没有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企业“三重一大”的有关制度、规定、程序等,报公司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